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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税政成效初显 石化及输变电专项将出


    来源:中华过滤分离网 | 2008-6-17
        近日,在振兴重大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座谈会上,财政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装备制造企业的代表云集于此。第一个享受政策的纺织机械行业代表,讲述了政策带给企业的发展机遇。财政部关税司副司长申书海表示,目前已有8个领域的优惠政策正式出台,石化、输变电领域已经开完专家评审会,具体政策不久将出台。

        力促重大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陆仁琪表示,目前我国并非制造强国。机械工业占全国工业比例为16%~17%,制造业的利润率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平均仅为5%~7%。我国要成为制造强国,装备制造企业必须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和销售渠道,而不仅限于贴牌生产。在此过程中,我国装备制造业需要国家的政策倾斜。

        根据2006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等四部门于2007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拟对重大技术装备16个关键领域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对于那些国内已具备相当的生产能力且技术水平已基本满足需求的设备,将停止执行整机进口免税政策,同时对国内制造企业生产该类设备需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税收先征后退的政策,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并主要用于新产品的研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

        不仅如此,政策还惠及到下游用户企业。据初步统计,纺织机械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由于国内纺织机械市场竞争力提高,迫使国外纺织机械降价,每年将为纺织企业节约设备投入资金7亿~8亿元。据预测,随着国内纺织机械产量的提高,下游企业还将节省更多的设备投资。

        对各类型企业一视同仁

        政策出台后,经纬纺机、北方重工、一重集团、太原重机和二重集团等装备制造企业,主动申报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税收优惠。申书海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申报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在逐渐增多。

        有调查发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多为国有独资企业,而民营企业、有外资参股的企业,担心享受政策将在公司内部引入国有股权。

        对此,申书海表示,该项政策并没有只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将所退税款作为利润分配掉或直接降价,保证企业获得加强研发、扩大生产所需的宝贵资金。同时,所退税款转为国家资本属于政府投资行为,符合世贸组织有关反补贴规则的规定。

        不会造成企业期权频繁变动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有两点最为重要,即在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实行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措施与直接给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研发基金等相比,更能体现“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改革精神。企业纳税在先,政府返税在后,企业只有首先积极自主地去开展研发活动,并已有了一定的投入后,才有可能享受到政策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客观、公正,行政审批环节少,企业只要有研发能力并且愿意从事重大装备的研发活动,就能够享受返税政策。在此过程中,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并不选企业,不参与企业具体项目的决策,更突出企业的自主性。取消相应进口装备的免税政策,也可使进口设备的价格回升到正常税收政策下的应有水平,为国产设备的销售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空间。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下游产业需求、仍需进口的部分,作为过渡措施,可以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如公开暂定进口关税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行进口优惠政策,从而促进下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给企业研发提供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以税收返还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行为,以此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

        同时,将税收返还转为国家资本金在操作上也是可行的。转资本金操作上将涉及国有股持股主体的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和财务处理等一系列操作程序,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些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申书海强调,在实际操作中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转资本金方案,基本原则是在一定期限内或退税税款积累到一定金额再启动转资本金程序,从而不会造成企业期权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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